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辦事指南(2018版)
一、適用范圍
本辦事指南適用于全市性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與辦理。
本事項所適用的對象為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及公民個人。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
四、受理機構
辦理機構:重慶市民政局。
辦理權限:負責全市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
五、決定機關
重慶市民政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1)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符合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應當為中國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條件,不得是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擔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干部兼職審批手續;行業協會、以企業為會員的協會、商會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擔任;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
(1)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 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3) 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國家信用信息相關要求,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不能在失信被執行人等黑名單中)
九、申請材料目錄(所有材料雙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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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 類型 |
原件數 |
復印件 |
來源渠道 |
決定依據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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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
紙質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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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按示范文本填寫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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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變更登記書面申請 |
紙質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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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供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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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同意變更的文件(如業務主管單位在社團提交的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和變更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不需提供同意變更文件) |
紙質件 |
1 |
2 |
業務主管單位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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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
紙質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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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供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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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
紙質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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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按示范文本填寫(如無人事單位蓋章,需提供本人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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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關機構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離任財務審計報告(如審計結論中存在問題,社會組織應就問題出現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書面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蓋章后一并提交) |
紙質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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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申請,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審計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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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需要說明的其他材料(領導干部在社團兼任負責人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并出具書面批文) |
紙質件 |
1 |
2 |
申請人提供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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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回《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
紙質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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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供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十、申請接收
1.窗口接收
聯系電話:89188030/89188031
辦公地點:重慶市渝北區民安大道489號,重慶市民政局行政服務中心
2.網上接收
重慶市網上行政審批平臺: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申請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窗口咨詢、申請→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批復或不予許可批復→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窗口向申請人送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不予許可批復。
十二、辦理方式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日
承諾辦結時限:20日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十六、結果送達
窗口直接送達。申請人無法聯系的,郵寄送達。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力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一次性獲知申請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有權要求作出相關說明和解釋;
2.申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八、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
2.重慶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咨詢。
3.網上咨詢:市網上行政審批平臺(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1.投訴電話:89188111(局長公開電話)。
2.網上投訴:市網上行政審批平臺(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二十、辦公地點和時間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民安大道489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十一、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1.市網上行政審批平臺: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2.市民政局公眾信息網:http://jmz.cq.gov.cn/